萍乡市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萍乡市锅底潭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征地高程455.70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以及水库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和附属电站厂房周边50米,溢洪道、输泄水隧洞进出口闸门两侧各1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本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通告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萍乡市坪村水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划定
库区设计洪水位251.63m以下(包括库内岛屿)以及水库大坝两端、下游坝脚外和附属电站厂房周边50米,溢洪道、输泄水隧洞进出口闸门两侧各10米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边缘外延100米为保护范围。
二、法律禁止行为
1.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2.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3.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
4.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5.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6.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本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通告
萍乡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